職工代表大會制度
總則
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,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,創造性,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,促進企業經濟發展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。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,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,支持董事長,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,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,民主管理,民主監督,共謀企業發展。
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。
代表
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%至10%。代表的比例構成是:工人代表占50%;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%;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。
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,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,可以連選 連任。
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。
組織
職代會作出決議,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。
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。
職權
第十條 聽取企業關于經營方針,發展規劃,年度計劃,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,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,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第十一條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,工資協議,勞動安全衛生協議,并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;
第十二條 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,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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